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杰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甲森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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