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08號聲請人 張秀蘅 上列聲請人張秀蘅因與相對人 張進源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秀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經查聲請人所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號)所載到期日分別為109年4月28日及109年5月28日,惟聲請人於108年4月29日及108年5月29日為付款之提示,其提示日早於到期日,顯為無效之提示,是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分別為何?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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