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峰上開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27號被告李承峰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服飾等(詳該署102年度紅保管字第1381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4月17日以103年度偵字第52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該署依職權送請再議後,復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3年5月6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32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4年5月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服飾、耳環、手機吊飾、環保袋及帽子等物,經鑑定結果確均屬仿冒品,則有卷附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博仲法律事務所101年11月22日出具之認定通知書、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代理人 龐書樵 出具之NEWERA取締鑑定報告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可憑,堪認上開扣案物係屬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揆之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米奇」商標之衣服│3件│├──┼────────────────┼──────┤│2│仿冒「ToyStory三眼怪」商標之耳│10件│││環││├──┼────────────────┼──────┤│3│仿冒「米奇」商標之手機吊飾│1件│├──┼────────────────┼──────┤│4│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耳環│3件│├──┼────────────────┼──────┤│5│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環保袋│1個│├──┼────────────────┼──────┤│6│仿冒「NEWERA」商標之帽子│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