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自白犯罪(見96年12月5日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廣昇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