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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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4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家印┌───────────────────────────────────────────────────────┐│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7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97年2月25日│53,000元│AQ0000000│││││中分行│││││├──┼─────────┼─────────┼───────────┼────────┼────────┼──┤│002│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97年1月25日│50,000元│AQ0000000│││││中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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