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再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0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3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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