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8號原告 劉錫育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被告 賴圳上 被告 曹圳湧 被告 賴俊財 被告 劉隆裕 被告 張麗君 被告 劉家麟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 被告 劉宏庠 受告知人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2頁第8行及第4頁第16行中關於「編號B部分面積1263點6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B部分面積1269點6平方公尺」;第5頁第7行中關於「移存於抵押人即被告 葉清棋 (兼葉貴鄉之承受訴訟人)所分得之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移存於抵押人即被告劉家麟、劉宏庠所分得之土地」;原判決附表所示關於「被告 賴圳湧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曹圳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