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988號聲請人 王雅瑩 相對人 蕭錦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105年5月19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五權路郵局第938160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事,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已移至國外,以致原件退回,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紀錄為證,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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