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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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1號聲請人 鄭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逢源電話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登報資料所示,本件公司申報債權期間應至民國109年12月7日始截止(自登報日109年9月7日起算三個月),聲請人應於該期日後(聲請人所提表冊均係截止日前所編造,於法不合)彙整債權、債務資料,再提出下列文件:
1、清算期間內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逐一列明,如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2、清算期間損益表。
3、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4、清算後財產目錄
5、賸餘財產分配表。
6、清算所得申報書暨收據聯等相關結算表冊。
二、請提出上揭結算表冊送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如為股東會議記錄,應併提出出席股東簽到表)。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本裁定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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