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5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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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期為民國96年6月30日、票據
號碼為IE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00元
之支票一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
2系爭支票是第三人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誠 向原告調
現交付。
3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00
0元,及自96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
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000元及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180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8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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