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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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5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義雄 相對人 盧韻詅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97年6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6月18日,㈡民國103年4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9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4月20日,㈢民國104年3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3月12日,㈣民國105年5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5月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㈠相對人於⑴民國97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4,500,000元⑵民國97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1,100,000元⑶民國102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㈡案外人 沈恕德 ⑴邀同相對人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04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⑵邀同相對人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⑶申請信用卡,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上開欠款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4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房屋借款契約書影本3件、個人借款契約影本2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小港│港和│四│841-4││85.43│1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176│港和段四小段841-4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2.22│陽台:│全部││││││004層樓房│二層:49.77│30.42│││││├───────────────┤│三層:51.42│雨遮:││││││平和南路20號││四層:49.77│5.40││││││││屋頂突出物:│││││││││9.81│││││││││騎樓:16.20│││││││││門廊:2.25│││││││││合計:211.4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