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1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欣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相對人周欣衍於民國93年7月28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利率以年息9.25%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民國93年7月30日起至100年7月30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相對人未依約繳付本息,本行雖曾持同一債權之本票裁定所換發債證聲請執行,惟所扣款項抵沖執行費後,仍僅夠沖償利息至95年3月15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聲請人借款本金338,446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即100年7月30日),相對人周欣衍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