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遺產分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 黃奕文
王玉環 黃奕成 黃奕武 黃鎮平 黃清全 羅會釗 羅會錡 羅筱芬 黃奕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獻能 、 黃獻森 、 黃麗鳳 、 黃佩玟 、 黃明珠 、黃明娟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2,904元(裁判費核計為157,904元,扣除前繳調解程序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2,904元)。
二、系爭2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前已通知原告補正,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