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 林建文 相對人 林建業
林建榮 林春容 林俞庭
林妍妃 林姿盈 林政庭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林建業、林春容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分別送達相對人林建業、林春容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俞庭、林妍妃、林姿盈、林政庭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分別送達相對人林俞庭、林妍妃、林姿盈、林政庭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建業、林春容各應給付相對人林建榮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本裁定分別送達相對人林建業、林春容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俞庭、林妍妃、林姿盈、林政庭各應給付相對人林建榮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分別送達相對人林俞庭、林妍妃、林姿盈、林政庭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5
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嗣被告即相對人林建榮提起上訴,被告即相對人林建業、林春容、林俞庭、林妍妃、林姿盈、林政庭視同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等情,且本件不得上訴業已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又本院於111年6月15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費用
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訴訟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書記官鄭履任附表一:項次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聲請人預納二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相對人林建榮預納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㈠訴訟費用總計:24,775元【計算式:9,910元+14,865元=24,775元】。㈡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㊀聲請人及相對人林建業、林建榮、林春容各自應負擔4,955元【計算式:24,775元×1/5=4,955元】。㊁相對人林俞庭、林妍妃、林姿盈、林政庭各自應負擔1,2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24,775元×1/20=1,239元】。㈢兩造已繳納訴訟費用如下:㊀聲請人溢繳4,955元【計算式:9,910元-4,955元=4,955元】。㊁相對人林建榮溢繳9,910元【計算式:14,865元-4,955元=9,910元】。㊂相對人林建業、林春容、林俞庭、林妍妃、林姿盈、林政庭均未繳納一、二審訴訟費用。㈣相對人林春容、林俞庭、林妍妃、林姿盈、林政庭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㊀相對人林建業、林春容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652元【計算式:4,955元×1/5÷(1/5×2+1/20×4)=1652元】。㊁相對人林俞庭、林妍妃、林姿盈、林政庭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413元【計算式:4,955元×1/20÷(1/5×2+1/20×4)=413元】。㈤相對人林建業、林春容、林俞庭、林妍妃、林姿盈、林政庭應給付相對人林建榮之金額:㊀相對人林建業、林春容各應給付相對人林建榮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303元【計算式:9,910元×1/5÷(1/5×2+1/20×4)=3,3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㊁相對人林俞庭、林妍妃、林姿盈、林政庭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826元【計算式:9,910元×1/20÷(1/5×2+1/20×4)=8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二:
姓名林建文林建榮林建業林春容林俞庭林妍妃林姿盈林政庭應繼分比例1/51/51/51/51/201/201/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