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與甲○○原係夫妻(於民國95年11月9日離婚),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丙○○曾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4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家庭暴力法第13條第1、2款規定,以95年度家護字第93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甲○○為騷擾行為,該保護令有效期間為十月,並已於95年10月13日上午11時完成送達。詎丙○○竟於民國同年11月16日下午2時50分許,因其小孩乙○○前往甲○○所經營之檳榔攤作功課,竟於酒後至臺中縣○○鄉○○路○段○○○號甲○○所經營之「小甜甜檳榔攤」之工作地點,欲帶回二人之子乙○○及其書包,而與甲○○發生口角爭執,竟出手毆打甲○○及趁甲○○將乙○○帶離檳榔攤走下樓梯時,自後推倒甲○○(均未成傷),違反本院上開通常保護令而對甲○○之身体為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案經甲○○訴由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前往告訴人甲○○經營之「小甜甜檳榔攤」及欲帶回小孩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前開施暴之犯行,辯稱:當日是去拿孩子的書包並帶回孩子,離婚時協議孩子監護權由我行使,雙方只有拉扯並無毆打告訴人,如告訴人甲○○確有受傷,何以未前往驗傷云云。經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分別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指訴甚詳,於本院審理中亦到庭證稱:「被告那天酒醉很厲害,那天是乙○○騎腳踏車過去我那邊,他說爸爸喝酒醉,他沒有東西吃,後來被告就過來叫乙○○回去,但他不要回去,被告就衝過去把我推開,要去拉乙○○,就開始打小孩一巴掌,拉著要小孩回去,小孩不肯,一直拉到安全島那邊,我就打電話叫警察,在檳榔攤樓梯的時候,我先叫小孩出去,我要下樓梯的時候,被告他就推我,害我跌倒,當時我壹隻手拉著旁邊的燈管,因為這樣把燈管拉破,所以手受傷,因為傷勢不會很嚴重,所以就沒有去驗傷。警察來之後他還是在鬧,後來警察回去後,晚上他又來了,後來我們就上警察的車回去做筆錄。當天他是帶另外一個小孩去。」、「我要拍照的時候,被告把我的手機打掉。」等語。核與證人即被告之子乙○○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稱:「爸爸最近有到檳榔攤去找媽媽,也有跟媽媽吵架,為了要帶我回家,我有看到爸爸打媽媽,爸爸也有打我」等語相符,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不否認有與告訴人拉扯之行為。凡此,在在足以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確有對告訴人甲○○之身体施予暴力,不法侵害之行為,可以認定。此外,復有本院95年度家護字第93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離婚協議書各一件、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丙○○已於95年10月13日收受本院依家庭暴力法第13條第1、2款規定,所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告訴人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甲○○為騷擾行為,其竟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甲○○之身体施加暴行之行為,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之違反通常保護令罪。審酌被告爰審酌被告所犯本件之罪,係欲前往告訴人即其前配偶所經營之檳榔攤帶回其子,因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其施用之手段尚未造成告訴人重大傷害及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並無悔意及其所受教有程度僅國中畢業等等一切情狀,爰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崑煜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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