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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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八一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四、五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十月間止,任職於臺中縣○○鄉○○村○○路五九之五號「伯諾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伯諾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向客戶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甲○○因積欠銀行卡債及地下錢莊之龐大債務,遂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款項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九十五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十月間止,先後在苗栗縣、臺中縣市、雲林縣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接續收取如附表所示用以支付貨款之現金及支票,總金額合計二十八萬零二十元,予以侵占入己,擅自挪用以清償個人債務。
二、案經伯諾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 翁江明 訴由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時地,利用擔任伯諾公司業務員之機會,將其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挪用以清償個人債務等情,業經坦認屬實,核與告訴人伯諾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翁江明之指訴內容相符,並有告訴人伯諾公司彙整之廠商交付貨款情形一覽表一份、伯諾公司現金價收款單二一份、伯諾公司銷貨單列印四份、付款簽收簿六份、被告簽收貨款之收據一份、被告簽收支票之存根聯一份在卷可稽,被告自白供述與現有事證相符,應堪置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參照)。查:被告自九十五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十月間止,先後侵占業務上所收取之貨款等情,業如前述,惟就各該侵占之犯罪時間,經告訴人伯諾公司向客戶查證核對結果,僅能確認附表編號二建隆鞋行其中二筆貨款、編號四萬全鞋行之貨款、編號六大吉鞋行之貨款、編號十一生鞋行其中一筆貨款、編號十四永大鞋行其中一筆貨款、編號十五天生福星鞋行之貨款、編號十七明新鞋行之貨款、編號十九鼎盛鞋行其中二筆貨款、編號二十武福商行之貨款、編號二一美福行之貨款等之實際侵占時間,前開犯罪時間係自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其他部分則無任何事證足供認定;依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因為有些店家,是交往較密切,店家信任我,將錢交給我,而沒有令我做簽收,所以有些部分沒有證據。」、「因為我的工作,一天有時會跑十幾家,一個月大概的貨款收七十至一百萬元左右,我無法確認正確侵占的日期。」等語(參照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八一四號偵查卷第五頁),佐以,被告每日係即專以前往苗栗縣、臺中縣市、雲林縣等地區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業務,本院認為現有事證既無法確認被告如附表所示侵占犯行之犯罪時間,且被告供稱平均一天都會收取數家客戶之貨款,可見被告先後多次侵占之行為時間即為密切接近,侵占地點亦有其連貫性,均係侵害告訴人伯諾公司之法益而實現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應論以接續犯,而以包括一罪予以評價,對於被告較為有利。爰審酌被告因積欠銀行卡債及地下錢莊之龐大債務,竟利用擔任業務員工作之機會,圖以侵占向客戶收取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挪用以清償個人債務,造成告訴人伯諾公司之財產損害,被告於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考量實際侵占之款項達二十八萬餘元,且迄未與告訴人伯諾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客戶地址│貨款金額│侵占時間│├──┼────┼───────┼─────┼────┤│1│新建華鞋│苗栗市○○街15│支票面額│不詳│││行│號│5580元││├──┼────┼───────┼─────┼────┤│2│建隆鞋行│苗栗縣通宵鎮信│現金支付│95.06.19││││義路125號│28310元│││││├─────┼────┤││││現金支付│不詳│││││16040元│││││├─────┼────┤││││現金支付│95.08.22│││││6210元││├──┼────┼───────┼─────┼────┤│3│嘉迪威運│苗栗縣銅鑼鄉新│現金支付│不詳│││動休閒用│興路8之2號│18030元││││品攝││││├──┼────┼───────┼─────┼────┤│4│萬全鞋行│苗栗縣三義鄉中│現金支付│95.05.19││││正路93之1號│6760元│││││├─────┼────┤││││現金支付│95.06.17│││││3090元││├──┼────┼───────┼─────┼────┤│5│順興鞋行│苗栗縣頭份鎮中│支票面額│不詳││││山路32號│20950元││├──┼────┼───────┼─────┼────┤│6│大吉鞋行│苗栗縣後龍鎮中│現金支付│95.07.18││││正路52號│8000元│││││├─────┼────┤││││現金支付│95.09.27│││││1690元│││││├─────┼────┤││││現金支付│不詳│││││11440元││├──┼────┼───────┼─────┼────┤│7│益新鞋行│苗栗縣竹南鎮延│現金支付│不詳││││平路47號│2350元││├──┼────┼───────┼─────┼────┤│8│益興鞋行│臺中縣豐原市復│支票面額│不詳││││興路121號│5460元││├──┼────┼───────┼─────┼────┤│9│大甲拍賣│臺中縣大甲鎮鎮│現金支付│不詳│││場│瀾街106號│5630元││├──┼────┼───────┼─────┼────┤│10│一生鞋行│雲林縣西螺鎮建│現金支付│95.09.29││││興路223號│2960元│││││├─────┼────┤││││現金支付│不詳│││││260元││├──┼────┼───────┼─────┼────┤│11│新奇鞋行│臺中縣大甲鎮育│現金支付│不詳││││德路48號│3440元││├──┼────┼───────┼─────┼────┤│12│大福體育│臺中縣大雅鄉大│支票面額│不詳│││用品社│雅路70號│8630元││├──┼────┼───────┼─────┼────┤│13│富強鞋城│臺中縣大肚鄉遊│現金支付│不詳││││園路2段181巷24│6930元│││││號│││├──┼────┼───────┼─────┼────┤│14│永大鞋行│臺中縣大雅鄉永│支票面額│不詳││││和路254號│15280元│││││├─────┼────┤││││支票面額│95.09.24│││││11960元││├──┼────┼───────┼─────┼────┤│15│天生福星│臺中市西屯區福│現金支付│95.09.24│││鞋行│星路579號│7200元││├──┼────┼───────┼─────┼────┤│16│多元鞋坊│臺中縣大里市塗│支票面額│不詳││││城路924號│6600元│││││├─────┼────┤││││現金支付│不詳│││││1560元││├──┼────┼───────┼─────┼────┤│17│明新鞋行│臺中縣霧峰鄉中│支票面額│95.09.04││││正路992號│10140元││├──┼────┼───────┼─────┼────┤│18│迪瑪│臺中縣大里市大│現金支付│不詳││││里路271號│3860元││├──┼────┼───────┼─────┼────┤│19│鼎盛鞋行│臺中縣清水鎮中│支票面額│95.08.24││││華路515號│5870元│││││├─────┼────┤││││支票面額│95.09.30│││││4420元││├──┼────┼───────┼─────┼────┤│20│武福商行│臺中縣神岡鄉神│支票面額│95.09.06││││清路204號│24480元││├──┼────┼───────┼─────┼────┤│21│美福行│雲林縣斗六市愛│現金支付│95.09.16││││國街91號│2880元││├──┼────┼───────┼─────┼────┤│22│儀美鞋行│雲林縣虎尾鎮中│現金支付│不詳││││正路222號│12030元││├──┼────┼───────┼─────┼────┤│23│夆成鞋行│雲林縣麥寮鄉中│現金支付│不詳││││正路216號│7800元││├──┴────┴───────┼─────┴────┤│侵占款項合計│280020元│└───────────────┴──────────┘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易 字第 721 號判決(96.03.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6 年度 上易 字第 725 號(96.06.21)[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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