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20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54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600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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