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8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68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