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正昌┌─────────────────────────────────────────────────┐│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龍泰建材行 吳文修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95年4月30日│372,666元│FA0000000││├──┼─────────┼─────────┼───────┼───────┼───────┼──┤│002│龍泰建材行吳文修│南投縣竹山鎮農會│95年4月30日│309,365元│FA0000000││├──┼─────────┼─────────┼───────┼───────┼───────┼──┤│003│ 曾火成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95年4月30日│170,000元│AT0000000│││││屯分行│││││├──┼─────────┼─────────┼───────┼───────┼───────┼──┤│004│ 曾水金 │台中商業銀行草屯分│95年4月28日│9,600元│TN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