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正昌┌─────────────────────────────────────────────────┐│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邱年正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5年2月28日│6,160元│AT0000000│││││投分行│││││├──┼─────────┼─────────┼───────┼───────┼───────┼──┤│002│高唯企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南投分行│95年3月6日│350,900元│BPA000000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