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896號
原   告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訴訟代理人  黃夙萱
訴訟代理人  蔡沛辰
被   告 電火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有 馬純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委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頁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十、十一列關於「被告裝潢家公
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電火花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
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