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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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分配剩餘財產請求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原告 洪林謹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告 洪錦河
陳洪秀霞 被告 洪秀珠 訴訟代理人 楊財坤 被告 洪秀絹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被告 洪志雄
洪棕順 洪慧茹 陳冠志 陳嘉惠 陳嘉玲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 洪林瑾 」之記載,應更正為「洪林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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