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原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原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昇(原名吳家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 律師」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被告吳東昇與原選任辯護人何宗翰律師間,業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解除委任關係,係於本案判決作成之前等情,有刑事解除委任狀(見本院卷第89頁)在卷可稽。是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