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62號上訴人 楊賢德 被上訴人 賴國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6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僅聲明上訴,未表明第二審上訴聲明,亦未於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補正民事上訴狀上上訴人楊賢德之簽名或蓋章,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正及繳納上訴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