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誹謗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3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仰選任辯護人蔡譯智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629號),本院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為彰化縣○○鄉○○○道大學應用日語學系學生,因不滿系主任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6日零晨0時23分,在狄卡科技網路論壇,討論標題為「日語系新的戊○○主任你們覺得可以嗎?」之下,以暱稱「B18」,張貼:「想念嘉純了QQ啊是哪時候要換 頌顯 當主任啊,啊上學期說好雅琪當主任勒,哇超母的我已經快受不鳥了,現在又換公的上來66666,話說公的真的自信爆表,高傲就算了還他媽超色上次非禮我們的女同學就算了,上禮拜還有女同學去找他簽東西被掃描到全身不舒服,我他媽課表一出來我就退選他的課了,之後聽同學說他第一節課很真的超雞掰,神鵰俠侶好肉棒」等文字,而以「上次非禮我們的女同學就算了,上禮拜還有女同學去找他簽東西被掃描到全身不舒服」等具體不實事項,以及「自信爆表」、「高傲」、「超色」、「超雞掰」、「神鵰俠侶好肉棒」等抽象謾罵文字,貶損戊○○之社會評價。
二、案經戊○○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被告乙○○、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得心證之理由: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張貼上開留言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留言中提到女同學找告訴人簽東西被掃描到全身不舒服一事,是我親眼看到同學甲○○在其Instagram(簡稱IG)的限時動態所述;留言中提到非禮女同學,則是我親耳聽同學丙○○所述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已提出證據證明上開留言所述為真,且告訴人為老師,其針對學生所作的行為是可受公評的事項,被告並無主觀犯意云云。查:
㈠被告有於狄卡科技網路論壇中討論標題為「日語系新的戊○
○主任你們覺得可以嗎?」之討論串中,以暱稱「B18」,張貼上開留言一節,業據被告供承不諱(見偵卷第5至8頁、第36頁反面、本院卷二第35頁),並有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3日狄卡字第107050303號函、上開留言之網頁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15、18頁),是上揭客觀事實堪以認定。
㈡上開留言中前半段應是在評論其他老師,而後半段之「現在
又換公的上來66666,話說公的真的自信爆表,高傲就算了還他媽超色上次非禮我們的女同學就算了,上禮拜還有女同學去找他簽東西被掃描到全身不舒服,我他媽課表一出來我就退選他的課了,之後聽同學說他第一節課很真的超雞掰,神鵰俠侶好肉棒」等文字(下稱系爭留言)均是在評論告訴人。而被告、辯護人既以前詞置辯,則本案爭點厥為:被告是否得合理確信其所述之事為真實、是否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免責事由。
㈢按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同為憲法所應保障之基本權利,惟憲法
保障的不同基本權之間,有時在具體事件中會發生基本權衝突-亦即,一個基本權主體在行使其權利時,會影響到另一個基本權主體的基本權利實現。此時,必然有一方之權利主張必須退讓,方能維持憲法價值秩序的內部和諧。由於憲法所揭示的各種基本權,並沒有特定權利必然優先於另外一種權利的抽象位階關係存在,故在發生基本權衝突的情形時,就必須而且也只能透過進一步的價值衡量,來探求超越憲法對個別基本權保護要求的整體價值秩序(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 蘇俊雄 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因此,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違法排除事由(「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以紓解第310條第1項、第2項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程度。
此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以「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作為行為人行為時的合理查證或對事實查證之要求。就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則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準此,被告為本案犯行時,其身分為大學生,依其社會地位及能力,固難要求其能如記者或社會菁英般進行查證,但被告仍應提出其資料來源,以判斷是否得據此資料來源而合理確信其所述之事為真實。經查:
⒈被告以前詞置辯,並聲請傳喚同學丁○○作證。而證人丁○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被告同科系、同年級的大學同學,也是同宿舍房間的室友;我在107年1、2月間,有看到一位同科系、同年級的女同學即甲○○在IG上留言,表示找告訴人簽名時,被視線掃描很不舒服;我在宿舍看到這則留言,就跟被告討論有這則留言,被告也有看到這則留言;之後,有一次我、被告、丙○○以及一些同學在吃飯,丙○○說她和朋友有一次在教室裡,聊到以前高中的時候,捉弄同學會捏別人的奶頭,告訴人聽到就問丙○○說那你要不要捏我奶頭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01至110頁)。
⒉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跟被告是同系、同年級的
同學,107年2、3月間我是就讀大二下學期;我有在使用IG,會在IG上分享生活上的事;107年2、3月間,我沒有在IG上發表對告訴人的看法,也沒有發表找告訴人簽名、被視線掃描很不舒服等文字;我在大二下學期,沒有跟被告、丁○○談論過告訴人的為人情況;我曾經在IG上說過,我在打工時,客人對我眼神不好,讓我感覺有點不舒服等文字;IG限時動態24小時候就會不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至29頁)。
又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和被告是同系、同年級的同學;我沒有發生過「和朋友在教室裡,聊到以前高中的時候捉弄同學會捏別人的奶頭,告訴人聽到就問說要不要捏我奶頭」的事情;我在大一的時候,有時會和丁○○聊天、吃飯,有時候被告也會在,但之後丁○○、被告都沒有來上課,就沒有再連絡了;我沒有在聊天時提到作弄同學的事等語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5至157頁)。
⒊被告及證人丁○○固然均稱:同學甲○○在IG限時動態留言
說找告訴人簽名時,被視線掃描很不舒服,以及同學丙○○提過告訴人曾問她要不要捏我奶頭等情節。然而,證人甲○○證稱未曾在IG上發表對告訴人的看法,其是在IG上發表打工時客人眼神不好、感覺有點不舒服等文字等語。另證人丙○○則證稱沒有發生過「和朋友在教室裡,聊到以前高中的時候捉弄同學會捏別人的奶頭,告訴人聽到就問說要不要捏我奶頭」的事情等語。從而,被告及證人丁○○所稱之資料來源即證人甲○○、丙○○,其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均與被告、證人丁○○所述相左。況且,被告也未能提出IG截圖或其他資料佐證其所述,則被告是否有此等資料來源顯有可疑,被告所辯即難採信。
㈣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系爭留言為可受公評的事項云云。惟
按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查被告所稱之資料來源是否存在已有可疑,業據論述如前,遑論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是難認被告系爭留言係屬「善意」之評論。
㈤從而,被告所辯洵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按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之別,在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
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之事項,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係漫然指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是查,系爭留言中之「自信爆表」、「高傲」、「超色」、「超雞掰」、「神鵰俠侶好肉棒」等文字,依社會通念已使告訴人感到難堪、不快,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及人格,且非具體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屬「侮辱」範疇。又系爭留言中「上次非禮我們的女同學就算了,上禮拜還有女同學去找他簽東西被掃描到全身不舒服」等文字,係具體指摘傳述告訴人名譽之具體事件,且係張貼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可閱覽之狄卡科技網路論壇,已向多數人具體指摘、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
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以一次之留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僅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在網路論壇上張貼
系爭留言,已損及告訴人之名譽,所為實有不當。並斟酌被告終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學歷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倉庫管理、已婚、與配偶共同扶養不滿一歲之子女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7頁)。暨告訴人表示本案發生後,其因此無法擔任校內或校外職位,受有損失,且其與被告並無接觸或恩怨,被告卻使用粗俗字眼之意見(見本院卷二第39頁)。以及參考如附表所示107年至108年間之誹謗或公然侮辱案件,其中編號1至3所示案件之被害人為公眾人物,編號4至18則為在特定群體內具有相當知名度之人(例如醫師、公司董事、老師、社區管理委員、餐館經營者、里長等等),其餘則為一般民眾,而以上三種類型之案件,刑度並無顯著差異,多數判處拘役,6件為有期徒刑,1件為罰金刑;其中,判處有期徒刑之6件(即編號3、5、8、20、27、28),觀諸該等判決,部分行為人犯行係在多處散佈妨害名譽之言論(即編號5、20、27、28),部分判決量刑因子有參酌行為人一再矯飾犯行(編號3)、未依約履行和解條件(編號8)、傳訊騷擾多人(編號27);而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係一次張貼系爭留言之行為,犯後尚能坦承客觀犯行,與前揭6案不同;但被告在網路張貼系爭留言,內容容易傳播、發散,對告訴人名譽之損害非輕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潘佳欣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編號│案號│行為人如何留言│留言內容(以下出現之人名均隱匿)│刑度(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臺灣新北地│在不特定多數人得│李○鈺甲片拉票新北美女議員李○鈺│拘役40日│││方法院108│以共見共聞之個人│之前就拍過自慰片,最近更加碼三段││││年易字第│臉書動態消息上發│兩人真槍實幹的甲片,鐵定為了拉票││││394號刑事│表│,證明許多女人靠原始本錢搞政治!││││判決││這次她如選上,她女將或效法, 元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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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惠 個人網頁」上│人知道嗎」、「知道你那麼的不要臉││││號刑事判決│內發表│為了你自己的性滿足與金錢出買(應││││││為賣)自己人與你最親愛的人」。││├──┼─────┼────────┼────────────────┼───────┤│22│臺灣高等法│在不特定多數人得│當「兩津烤魚」的店長,把兩津烤魚│拘役25日│││院花蓮分院│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的廚房搞得跟垃圾堆一樣的人,10/8││││107年上易│帳號上發表│在中正路146號開店了(店名: 娜滋 ││││字第5號刑││滋),侵佔別人的店不說,同時也竊││││事判決││佔了商業機密,自己出去開店。這樣││││││子誠信有相當問題的人,我們大家奔││││││相走告,請給予抵制,歡迎轉傳,謝││││││謝。【並新增照片40張,貼文下方為││││││髒亂環境照片2張】。││├──┼─────┼────────┼────────────────┼───────┤│23│臺灣高等法│在「明玥園公司」│欠錢不還宋○秀│拘役20日│││院臺中分院│外牆上懸掛載有右│││││108年上易│示內容之紅布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24│臺灣雲林地│在不特定多數人得│「林*鳳老師、仲介吳*穎先生,麻煩│拘役30日│││方法院108│以共見共聞之臉書│您雲林縣○○鎮○○路○段○○○巷B1=││││年易字第68│社團「虎尾人(讚│8號,B2-8-2號,B5=8-8號,A1=8││││號刑事判決│)出來」網頁上發│-1號。目前問到的共4棟,48間房,│││││表│超過50位住戶......這些房客『不要││││││再丟垃圾到我○○○區○○○道您是││││││大地主、大房東。本無意得罪您但是││││││您房客屢勸不聽,說房東交代這麼做││││││讓我不得不公佈一下......真是抱││││││歉!得罪您!」。││├──┼─────┼────────┼────────────────┼───────┤│25│臺灣臺中地│在該案告訴人之臉│上傳溫○嘉與某成年男子同床之照片│拘役15日│││方法院108│書帳號上傳以下所│截圖,並留言:「漂亮美女...爽嗎││││年易字第│示之照片及留言內│?」││││568號刑事│容。│││││判決││││├──┼─────┼────────┼────────────────┼───────┤│26│臺灣新北地│在不特定多數人皆│戴○和偷錢還錢別躲了│拘役10日│││方法院108│可上網瀏覽而得以│││││年審易字第│共見共聞之戴○和│││││315號刑事│女友、暱稱「陳○│││││判決│熊」之通訊軟體││││││Line動態貼圖上留││││││言│││├──┼─────┼────────┼────────────────┼───────┤│27│臺灣新北地│行為人以臉書帳號│「(妳是那位?)被劉○縈老公玩的│有期徒刑4月│││方法院108│上傳右示內容給多│那位」、「他(指劉○縈)怎麼會想││││年易字第27│位親友。│知道他老公跟我上禮拜1去了hotel,││││號刑事判決││還希望阿姨轉達呢2月13」、「只會││││││玩別(人)感情的男人,假裝幸福恩││││││愛的夫妻。騙完別人的感情,再說自││││││己有多愛老婆。」、「讓你看看劉采││││││縈的笑話」、「曬恩愛曬到台中去的││││││是假的」、「(請問你是?)被劉○││││││縈老公玩的」││├──┼─────┼────────┼────────────────┼───────┤│28│臺灣基隆地│在數人得以共見共│1.「 陳小寶 雖然妳在我的心目中是龜│拘役50日、有期│││方法院108│聞之臉書塗鴉牆上│阿仔」、「陳小寶龜阿子」、「又│徒刑2月│││年易字第│刊登│不是龜兒子。做事櫃龜縮縮」、「││││134號刑事││陳小寶要來喔不來妳就是龜兒子我││││判決││等著看你的十粒」、「陳小寶ㄟ宏││││││幹就來你是人不是狗在那犬有用嗎││││││」,並張貼陳○商及許○佩之個人││││││照片。││││││2.「喔原來是詐欺女的 哈尼 抱歉」、││││││「你好。我是詐欺犯。我的男友是││││││陳小寶」、「陳小寶你不僅是龜兒││││││子在我心中你還是龜兒子的兒子」││││││、「大家好。我是詐欺犯。 許雅佩 ││││││我男人FB陳小寶真名陳○商雖然他││││││ 小我 6歲我真的真的非常愛他」、││││││「讓你來認證你的女友是詐欺犯」││││││、「不能叫小寶要叫陳○商這次給││││││你認證你的女友老婆許○佩是詐││││││欺犯第2次認證雙重認證才有效」││││││、「我是有在檢察官面前講我跟││││││○商是婊兄婊弟...叫那女的是婊││││││子哈哈哈不知道會部會認證」、││││││「好像沒有龜兒子 幹小寶 你看」││││││,並張貼陳○商及許○佩之個人││││││照片。││├──┼─────┼────────┼────────────────┼───────┤│29│臺灣臺北地│被告在大樓1樓大│「四、二樓屋主刑事案件多宗敗訴判│拘役20日│││方法院108│門前張貼│刑民事賠償欠錢說不還」。││││年易字第││││││151號刑事││││││判決││││├──┼─────┼────────┼────────────────┼───────┤│30│臺灣新北地│在該案告訴人住處│「本樓四樓住戶王○卿騙乾媽 阿容 50│拘役50日│││方法院108│樓下張貼│萬元,騙我兒○文值800、900萬元房││││年易字第││子。受害人(前妹夫)許○福」、「││││212號刑事││三重成功路73巷8號4樓住戶王○卿騙││││判決││我50萬元、偷騙阿公百萬房子。受害││││││人乾媽阿容等」。││├──┼─────┼────────┼────────────────┼───────┤│31│臺灣臺中地│在社群網站臉書張│「死破麻」、「……那我說妳討客兄│拘役58日│││方法院108│貼│也是事實啊!跟前夫上床代價一次一││││年易緝字第││萬、跟我們一個球組的朋友也是上床││││106號刑事││騙人家的錢啊、騙手機、跟前男友、││││判決││正新輪胎的那一個……,朋友我看是││││││砲友吧!有一次跟妳前夫上完床、人││││││家不給你錢、你鬧到人家的家裡去…││││││…你的小孩跟你就不親、你還嗆人家││││││、真不要臉……確實妳真的吃安眠藥││││││吃到壞了啊!……死破麻、過橋拆橋││││││板、隨便就讓人家去你的房間、現在││││││妳是在做一樓一鳳嗎?沒看過女人這││││││麼愛被幹的!」、「……你在你還沒││││││離婚時、就帶著客兄……你就常常替││││││你的前夫惹事、在社頭跟人家嗆東嗆││││││西的……你爸養妳這個女兒不知道要││││││幹嘛!……他說你的人格只值這8千而││││││已!妳哦!我若是妳我不是挖洞把自己││││││埋起來、而是會去死一死、我們FB共││││││同的好友這麼多、我連PO文6天了、││││││大家都知道我在說的就是妳……妳看││││││妳多可悲!做人失敗透頂了」、「…││││││…四處騙人家說妳為什麼不敢叫男友││││││、就是因為妳男友會打妳、把你打到││││││子宮破裂所以、你沒辦法生小孩……││││││四處騙人家這些事情……妳噢!全身││││││都爛就只有那張嘴不會爛、……還說││││││你本來就風評不好了……」、「昨天││││││那破麻……,那個破麻……,她所做││││││的丟臉的事情還一大堆、她開車就像││││││大陸人一樣、一路自言自語的罵髒話││││││、然後一直按喇叭、難怪他男友都說││││││他帶不出門、客兄也是這麼說的、真││││││的帶不出門、丟臉死了!真的不知道││││││她的臉皮是用什麼做的?」、「……││││││邀請那個破麻進社…,一進門就用三││││││字經五字經的在罵這個沙沙……」、││││││「你真的是吃藥吃壞了耶!」、「第││││││一次遇到這麼幼稚的人」等語。││├──┼─────┼────────┼────────────────┼───────┤│32│臺灣士林地│在不特定多數人得│「欠錢不還天理何在」、「還錢」、│拘役45日│││方法院108│以共見共聞之房屋│「吳○如還錢」、「出來還錢」││││年易字第│鐵捲門及門柱壁磚│││││135號刑事│上書寫│││││判決││││├──┼─────┼────────┼────────────────┼───────┤│33│臺灣苗栗地│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後來讓她出去工作,跟店長同事搞│拘役15日│││方法院108│共見共聞之通訊軟│曖昧,網上也常常半夜才回來,都說││││年訴字第│體LINE「私房錢」│去聚會唱歌,也都不報備不給我跟」││││113號刑事│群組(成員496名│。││││判決│)內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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