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0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明洲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明洲與告訴人 丁氏 玉燕為朋友關係,簡明洲因與 丁氏玉燕 有金錢糾葛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4日1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住處內,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丁氏玉燕之Facebook網站個人帳號供不特定網友觀覽之留言板上,張貼「大家小心這個女人,到處騙男人,跟男人上床睡覺後,就一直騙錢一下說要車,一下又說沒錢,一直要錢,錢還沒拿到一直叫老公,錢一拿到就要分手,太可惡了」等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且足以毀損丁氏玉燕名譽之文字訊息,以此方式侮辱丁氏玉燕並貶損丁氏玉燕之人格,因認被告簡明洲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丁氏玉燕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6年10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