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4號上訴人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碧菁 被上訴人 陳朝盈
陳麗媖 陳念申 陳侑宣 陳信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之記載,應更正為「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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