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坤法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8日下午
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5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