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間某日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15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禠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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