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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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9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寶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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