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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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47號抗告人丁00000000
丙00000000乙00000000戊00000000上列抗告人因與甲○○等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7日送達抗告人等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等遲至97年1月22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楊書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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