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77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昇原住民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參拾捌萬零貳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零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