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債權人 陳桃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逸明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逸明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張文山 已於民國104年9月28日死亡,請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