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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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悦峰指定辯護人曾翊翔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悦峰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又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三編號二至二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徐悦峰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運輸、持有,而大麻種子雖非第二級毒品,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禁止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及禁止持有之物品,亦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授權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竟分別為下述行為:
㈠、其為供己施用,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0
3年間某日,在臺北市某PUB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新臺幣1萬元價格,購入10公克之大麻煙草(無證據證明購入時純質淨重達20公克),自斯時起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驗前淨重0.13公克,空包裝重4.68公克)。
㈡、另基於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及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進口之犯意,於105年8月28日,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巷0號13樓之11租屋處,以電腦相關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連結至英國之「http//www.seed-city.com/」種子城網站,以英鎊118.47元(含運費)價格,訂購不詳品種之大麻種子17顆(含贈送之大麻種子4顆),並指定上址租屋處為收件地址,後於同年8月29日下午2時許,至址設臺中市○區○○路○○○號之國泰世華銀行五權分行,匯款上開款項至種子城指定銀行帳戶而給付上開貨款後,種子城人員即利用不知情之英國皇家郵政公司(ROYALMAIL)郵遞人員以國際郵寄包裹之方式,將徐悦峰所購買之大麻種子夾藏在航空郵件內,並以上址租屋處為收件地址,交由該不知情之郵遞人員以航空運輸起運之,嗣於同年9月間某日,運抵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之中華郵政公司航空郵件處理中心,再由不詳中華郵政公司人員,於同年9月間某日,將之配送至徐悦峰上址租屋處,而將管制物品大麻種子未依規定自英國輸入臺灣。
㈢、徐悦峰取得大麻種子後,復另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之犯意,接續於同年9月底某日起迄至同年10月間,購買如附表三所示各項栽種設備,並在上址租屋處內,自前揭私運進口之大麻種子中取出14顆,以水耕法將種子播種,待冒芽成株後再移至土壤盆栽栽種,期間並定期施以水分及肥料,以待其成株開花,以此方法栽種大麻,其中8株已出苗並長成大麻植株,其餘6株因疏於照顧而死亡,嗣於106年1月4日晚間9時31分許,在上址租屋處,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被告徐悦峰及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9號卷第44頁,下稱本院卷),且被告、檢察官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之理由與依據
一、就事實欄一、㈠所載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徐悦峰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20號卷第10頁、第60頁、第62頁至第63頁,下稱偵查卷、本院卷第42頁反面、第69頁),並有大麻成品照片(見偵查卷第22頁反面),以及扣案之煙草成品1盒可資佐證。又扣案之煙草成品1盒,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經鑑驗結果,認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0.13公克,驗餘淨重0.12公克,空包裝重
4.68公克),此有該局106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80頁)在卷可稽,堪認扣案之煙草成品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被告確有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就事實欄一、㈡所載之犯罪事實,亦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承不諱(見偵查卷第8頁反面至第
9頁、第61頁至第63頁、本院卷第43頁、第69頁),並有被告購買大麻種子之網頁列印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28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50004229號函暨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05年8月29日監視錄影畫面、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106年5月24日北處郵字第1060000264號函、扣案大麻植株、大麻種子之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見偵查卷第14頁至第20頁、第23頁至第27頁、第39頁至第41頁、第45頁至第46頁、第78頁至第79頁反面、第83頁),復有扣案之種子1包(內含3顆)可佐。又被告遭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種子1包(內含3顆種子),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經檢視種子外觀均一致,3顆全數進行發芽試驗,其中2顆具發芽能力且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該局106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80頁)在卷可稽,堪認扣案之種子為大麻種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三、就事實欄一、㈢所載之犯罪事實,經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承不諱(見偵查卷第7頁至第9頁反面、第61頁至第63頁、本院卷第43頁反面、第69頁),並有扣案大麻植株之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等資料(見偵查卷第14頁至第20頁、第39頁至第49頁、第78頁至第79頁反面),復有扣案之植株8株可佐。
又扣案之植株8株,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經鑑驗結果,送驗植株8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3株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該局106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6540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80頁)在卷可稽,堪認扣案之植株為大麻植株之事實,是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四、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於105年9月中旬某日起開始栽種大麻,然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其是從9月中或9月底開始栽種大麻等語(見偵查卷第8頁反面),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供稱:其收到大麻種子後,並沒有馬上種植,大約是在105年9月底至10月左右才栽種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反面),而卷內並無事證足認被告係於105年9月中即開始栽種大麻,故依事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認被告應係於105年9月底某日開始栽種大麻為適。
五、綜上,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第二級毒品係指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 潘他唑新 及其附表二所列之相類製品而言,未包括大麻種子,是大麻種子固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仍不得持有。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栗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列為甲類管制進出口物品,依法不得運輸或私運進口。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之所謂「栽種」,係指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獲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至於栽種行為之既、未遂,應以栽種毒品有無出苗而定,換言之,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製造毒品之用之意圖,著手於大麻栽種而有出苗之行為,即屬既遂,無待乎大麻成長至可收成之程度,始謂既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大麻之栽種,指將大麻種子置入栽植環境(如土壤)中栽培、養植之,迄於將整株大麻拔出於栽植環境之前,均屬於栽種行為,故條文所指之栽種大麻,應係指栽種大麻植株之謂。而製造大麻等毒品,係將長成(熟成)之大麻植株拔出於栽植環境,使之成為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6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被告遭警查扣之大麻煙草成品,驗前淨重為0.13公克,經鑑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為0.12公克等情,此有前揭鑑定書在卷可參,而被告於警詢中供稱:當時是以
1萬元之價格購入10公克的大麻等語(見偵字卷第10頁),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所購入之時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達純質淨重20公克,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所示之行為,係為供栽種之用而自英國種子城網站購買大麻種子後,並以郵寄方式運送入境,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項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意圖供栽種之用,而利用不知情之郵遞運送人員運輸大麻種子並私運管制物品大麻種子進口至我國國內,為間接正犯。另被告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大麻種子犯行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論處。
㈢、被告就事實欄一、㈢所示之行為,經檢視扣案植株8株之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且隨機抽樣3株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業如前述,且觀諸該等植株業已長出子葉(見偵查卷第79頁),亦達可供製造毒品施用之程度,是其栽種大麻行為即屬既遂。又扣案之植株,係在被告租屋處之陽臺查獲,仍在盆栽內栽培、養植,尚屬栽種行為,至扣案之大麻成品則係在房間內查獲,此有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見偵查卷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第45頁)在卷可稽,參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其未曾收成過,扣案的大麻成品是其先前向他人所購買等語(見偵查卷第9頁、第10頁),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扣案之大麻成品係被告製造之毒品,自難認定被告有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而僅能認定被告係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其持有大麻種子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罪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三者行為態樣互異,且彼此程度不相關連,各犯行之性質或結果並非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在內,故均應予分論併罰。
三、按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其法定本刑最輕為5年有期徒刑,刑度非輕,參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犯販賣、製造、運輸毒品罪及轉讓毒品罪,均得因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犯行而獲減輕其刑之機會,惟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就其罪質而言,僅係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預備行為,則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得因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而獲減輕其刑,屬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預備行為卻無從依該規定減輕其刑,最輕仍需量處5年有期徒刑,且同為大麻栽種行為,有純為製造毒品供己施用者,亦有為製造毒品販售營利者,動機互異之栽種大麻行為可非難性自宜有別;再者,轉讓各級毒品之刑度均較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輕,更得因行為人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而獲減輕之機會,而法定刑度較重之罪卻無從因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而減輕,更顯針對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致所量處最輕刑度為5年有期徒刑,與較之罪刑較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較輕之轉讓毒品罪均得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已有輕重失衡之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其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固屬不當,本應予責難,然被告本件栽種大麻種子之時間非長,且為警察查獲時僅成功栽種8株已出苗之大麻植株,數量甚少,與一般大規模栽種製毒對外牟利之行為,有所差別,且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相對較小,其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復參以被告自始就此部分犯行均自白不諱,對於刑事訴訟程序能儘早確定而節省訴訟成本之消耗亦有所助益,是審酌上情,倘對被告仍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處以最輕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異失之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失衡情狀,爰就被告所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行,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量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大麻係違禁物,仍向他人購買而持有之,復向國外網站購入大麻種子,私運入台,且為供製造大麻以便吸食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固有可議,惟念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顯有悔意,復參以本件遭警查獲之大麻數量及持有期間、其私運入台之大麻種子數量,以及栽種出苗之大麻植株數量、種植期間,並兼衡其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6頁)、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年7月1日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
3分別定有明文。是105年7月1日前原規範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關於毒品沒收之相關規定,於105年
7月1日後均不再適用,且依上開刑法施行法之規定,本應回歸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之新刑法,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於105年5月27日亦經修正,於同年6月22日公布,且依同條例第36條之規定,自105年7月
1日起,與上開新刑法同時施行生效,則該條例關於毒品相關之沒收規範,仍屬新刑法沒收篇章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關於毒品相關之收沒,仍應優先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且依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新修正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院93年4月21日院臺法字第0930015133號函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之附表僅列大麻,並未列大麻種子,且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大麻種子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及第14條第4項分別有處罰明文,足見大麻種子並非屬第二級毒品,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5號、97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大麻種子雖非第二級毒品大麻,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禁止持有,仍屬於違禁物。
㈡、經查,被告遭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煙草成品1盒,經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0.13公克,驗餘淨重
0.12公克,空包裝重4.68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6540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80頁)在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空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大麻0.01公克,既已滅失,即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㈢、又被告遭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大麻種子1包(內含3顆),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惟其中2顆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6540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80頁)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不得持有,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其餘1顆種子不具發芽能力,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憑,已失其違禁物性質,爰不予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盛裝大麻種子之塑膠管9支,被告供承係其向英國種子城網站購買大麻種子之包裝等語(見偵字卷第8頁),係用以包裝上開大麻種子,以便於運輸所用之物,應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
㈣、另被告遭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植株,且為被告栽種大麻之成果,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80頁)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附表三編號2至17所示之物,均係用以栽種大麻植株所使用,此據被告供承屬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而附表三編號18至20所示之物,則係預備供被告栽種大麻植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㈤、至附表四所示之物,與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犯行無涉,自不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第1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附表一┌───┬──────────┬─────────────┐│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大麻煙草1盒│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0.13公克,驗餘淨││││重0.12公克,空包裝重4.68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包裝大麻之││││空包裝與毒品大麻於物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用罄之大麻││││,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法務部調查局106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654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偵查卷││││第80頁)│└───┴──────────┴─────────────┘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大麻種子3顆│經檢視外觀均一致,3顆全數││││進行發芽試驗,發現2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合計淨重0.06公克(││││驗餘淨重0.00公克,空包裝重││││12.40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應││││予沒收。至剩餘之1顆種子,││││因不具發芽能力,已失違禁物││││性質,爰不予宣告沒收。│││├─────────────┤│││法務部調查局106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654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偵查卷││││第80頁)│├───┼──────────┼─────────────┤│2│塑膠管9支│為盛置大麻種子之包裝,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附表三┌───┬──────────┬─────────────┐│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大麻植株8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柚樣3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不復存在,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法務部調查局106年3月31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654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偵查卷││││第80頁)│├───┼──────────┼─────────────┤│2│電風扇1個│用於栽種大麻,以調節溫室溫││││度│├───┼──────────┼─────────────┤│3│培養土1袋│用於栽種大麻│├───┼──────────┼─────────────┤│4│定時器1個│用於栽種大麻,控制光照時間│├───┼──────────┼─────────────┤│5│照明燈泡1個│用於栽種大麻,照射大麻植株│├───┼──────────┼─────────────┤│6│黑色剪刀1把│用於栽種大麻,修剪大麻植株│├───┼──────────┼─────────────┤│7│橘色園藝剪刀1把│用於栽種大麻,修剪大麻植株││││使用│├───┼──────────┼─────────────┤│8│噴水器1個│用於栽種大麻植株│├───┼──────────┼─────────────┤│9│植物生長燈1個│用於照射大麻植株│├───┼──────────┼─────────────┤│10│植物生長棚1組│用於集中照射燈光,以栽種大││││麻植株│├───┼──────────┼─────────────┤│11│鏟子1把│用於剷土種植大麻│├───┼──────────┼─────────────┤│12│肥料1包(15號開根花│用於栽種大麻植株│││芽分化)││├───┼──────────┼─────────────┤│13│有機肥料2罐│用於栽種大麻植株│├───┼──────────┼─────────────┤│14│肥料1罐(168植物營│用於栽種大麻植株│││養劑)││├───┼──────────┼─────────────┤│15│肥料4罐(植物肥料有│用於栽種大麻植株│││機矽表面活性劑2罐、││││天然植物活力液1罐、││││施達液肥1罐)││├───┼──────────┼─────────────┤│16│肥料1包(藍色結晶)│用於栽種大麻植株│├───┼──────────┼─────────────┤│17│溫溼度計1個│用於栽種大麻植株,以測溫度││││及濕度使用。│├───┼──────────┼─────────────┤│18│自動灑水系統1組│用於預備作為栽種大麻植株自││││動澆水使用│├───┼──────────┼─────────────┤│19│肥料3包(益肥丹)│用於預備施肥大麻植株│├───┼──────────┼─────────────┤│20│空盆栽6個│用於預備栽種大麻,以供日後││││移株使用│└───┴──────────┴─────────────┘附表四┌───┬──────────┬─────────────┐│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研磨器1個│用於研磨大麻花│├───┼──────────┼─────────────┤│2│尖嘴鉗1把│非用於種植大麻│├───┼──────────┼─────────────┤│3│水煙斗1個│用於吸食大麻│├───┼──────────┼─────────────┤│4│金屬菸斗1個│用於吸食大麻│├───┼──────────┼─────────────┤│5│冷氣1台│非用於栽種大麻│├───┼──────────┼─────────────┤│6│ASUS牌行動電話1具(│非用於栽種大麻│││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7│IPHONE牌行動電話1具│非用於栽種大麻│││(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8│Ufit牌行動電話1具(│非用於栽種大麻│││門號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2、000000000000000)││├───┼──────────┼─────────────┤│9│烘乾機1台│非用於栽種大麻│├───┼──────────┼─────────────┤│10│噴槍1把│用於燒大麻│├───┼──────────┼─────────────┤│11│房屋租賃契約1份│非用於栽種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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