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洪陳芳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9月14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
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5年9月14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14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