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訴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經弦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經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廖經弦於民國109年3月23日晚間6時5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晚間7時1分許」,應予更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座搭載乘客 王永薊 ,沿桃園市○鎮區○○路往忠貞國小行駛,行經桃園市○鎮區○○路○○○號前時,本應注意行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不得逆向行駛,且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逆向行駛。適有 黃玉華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龍岡圓環方向駛至,兩車因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黃玉華受有左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左腕韌帶破裂(起訴書誤載為「左側韌帶破裂」,應予更正)、左腕和左膝挫傷、血小板低下之傷害。因認被告駕車不慎致黃玉華受傷部分,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至被告於涉過失傷害後,駕車逃逸,另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玉華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至81頁),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慈雁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