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債權人 丁阿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游茵茵 、 游亞璇 、 簡菘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26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債務人游茵茵、債務人游亞璇及債務人簡菘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之記載不可省略)。」,該通知書已於110年8月1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致無法確認當事人,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洪甄廷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