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 李智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1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00000-011000002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00000-011000003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