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友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雨乾 被告 郭振堂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其給付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本息,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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