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83號上訴人新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子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7,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秀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