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6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孟褞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 律師
陳美螢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孟褞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孟褞(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罪,暨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同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咸 自民國101年7月2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