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794號債權人 林添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孫義翔 即 孫貫倫 、 孫稚涵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孫義翔即孫貫倫、孫稚涵戶籍地址為新北市三芝區、新北市泰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