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1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吳妙壽 相對人即債務人周 曉婷
周紹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21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紹賢、周│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1│年息1.83%│││49292│曉婷│5月01日起│2月27日止││││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月2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紹賢、周│自民國101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292│曉婷│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2168號)
﹝ㄧ﹞1.緣債務人 周曉婷 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周紹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額度捌拾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於92學年度第一學期起至94學年度第二學期止,金額共計為貳拾玖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整,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二款,如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
﹝二﹞詎債務人周曉婷自101年6月1日應繳款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肆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並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轉列催收款項,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紹賢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