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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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宣穎 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110年度綜合所得資料。
二、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楊喬雅 、 楊凱崴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四、提出受扶養人楊喬雅、楊凱崴之109年度至110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楊喬雅、楊凱崴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扶養人楊喬雅、楊凱崴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五、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且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進行前置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