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蓓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偵字第1178號、109年度調偵字第155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告訴人均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盧蓓萱於民國108年7月11日18時4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2段由桃園往臺北方向行駛,行經萬壽路2段575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撞擊同向行駛在前由 潘儀娟 騎乘附載 李許秀蘭 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潘儀娟、李許秀蘭人車倒地而分別受有右腳第五蹠骨骨折等傷害及左側小腿擦傷等傷害(詳參卷附診斷證明書所載)。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附表二:
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