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照安
黃婉雪 洪聖慧 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鶴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1年度重訴字第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3,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