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協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昱謹 原告瀛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聰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16,
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