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11號原告 姜揚霖 (原名: 葉揚霖 )被告 王克傑 上列被告王克傑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9年度審簡字第68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姜揚霖(原名:葉揚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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