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宏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78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緝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姚宏明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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