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94號聲請人 林安宙鎧甲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張蕙 律師 林佳萱 律師相對人 楊子緒 (即 楊德昌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彭鎧立 (即楊德昌之繼承人)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最後設籍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已於民國94年12月10日出境,其戶籍已逕為遷出登記,且查無國外送達地址,致無法送達如附件之通知,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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